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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1年 第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包括职业健康、公共场所卫生领域、饮用水等领域。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梳理了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涉及改革事项共计24项。

现予以公布。

联 系 人:张 彪

联系电话:0471—6944031

附件:   卫生健康领域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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