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促进转变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应用范围
1、申报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投标省商务厅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含财政规定由省采购中心统一招投标采购的项目)。
3、申报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市场主体。
4、申请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市场主体。
5、属于商务行业监管及其他涉及商务部门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
二、信用查询要求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负责对申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申报企业信用情况查询结论报告。
2、各处室在制定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备案工作流程,及制定采购项目招投标、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招商引资等工作方案时,应将对申报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情况查询及实施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约束”的要求纳入实施方案中并向社会公示。
3、申报企业可以提供由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所做的本企业信用认证等级情况。
三、信用查询办法
1、企业信用情况主要以企业在“信用黑龙江”(省外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或企业所属地省份信用查询平台)记录在案并在执行期内的信用记录为依据。承办处室经办人首先要通过“信用黑龙江”对申报企业做信用方面的查询并对查询结果合理使用。
2、利用企业自行提供的由取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所作企业信用等级报告或信用认证证明,确定企业的信用情况。
3、通过以上两方面的查询形成企业信用情况查询结论。结论分为:
守信企业:在企业信用记录里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对其处罚及失信记录;
重点监督企业:在企业信用记录里有政府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的轻微行政处罚记录;
失信企业:在企业信用记录里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国办发〔2016〕33号文件第九款所列四方面重点失信行为并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记录在案。
4、查询结论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一并存档保存。
四、激励或约束措施
(一)在同等条件下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的可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
2、对申报项目招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予以优先考虑;对投标采购项目的实行信用加分措施。
3、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在开展商务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时可降低检查频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经查询发现申报市场主体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对其做谨慎性审核,同时可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1、对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备案等事项的,对所提供有关资料严格审查,批准后需在“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信息表”备注栏标注并公示。
2、对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3、对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4、对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信用情况通报项目落地政府。
5、对在执法检查及其他监督工作中确认的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监管力度。
五、有关要求
1、各处室在向厅党组汇报行政审批确定事项、中标企业名单、申报资金支持政策计划、招投标项目时,需同时汇报对企业信用的查询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2、厅财务处负责监督对下发财政性资金项目信用审核情况,对未作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审核的不予拨付。
3、各处室行政许可、确认、备案等事项在核准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黑龙江”信用平台进行公示;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名单在确定文件印发后报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投标及其他事项在确定中标承办企业后7个工作日内报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4、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与省诚信办做好工作衔接,负责省商务厅信用查询应用情况公开公示及企业信用信息使用情况汇总统计。
5、此试行办法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地)、县(市)商务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