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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5日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B44号清武水产品摊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3月9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申请复检。3月9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泥鳅进行召回,但未收到召回产品。
  案情简介
 
  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5日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位于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5-B44号清武水产品摊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
 
  3月9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申请复检。3月9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泥鳅进行召回,但未收到召回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从福州市马尾区以19.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5公斤泥鳅,总计购价97元。营业额总计160元,获利63元。当事人仅向供货商索取了一张手写的购货清单,该清单无供货商的有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其他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保存相关凭证等法定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7月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50063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度,既对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又对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予以责令整改、警告,对规范辖区农村食品经营者起到良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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