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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3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正在根据疫情精准有序推进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秋季学期开学。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正在根据疫情精准有序推进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秋季学期开学。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和秋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学前,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要全面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全面清洁消毒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和设施,全面检查清理库存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全面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不得使用洪水浸泡过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等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调动学生和家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验进货原料,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积极推进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到全覆盖。强化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监管,严格执行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的规定。
 
  五、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督促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物浪费,加大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的良好习惯。
 
  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面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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