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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卤肉使用添加剂超标六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3  来源:屏山法院
核心提示: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判决禁止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判决禁止六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人作为卤肉制品的经营者,为使生产的卤肉制品更具卖相、防腐、去腥,在生产卤肉制品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后将加工的卤肉制品在屏山县范围内的摊位上进行销售。经依法抽样送检,被抽检卤肉制品中检测出亚硝酸盐成分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30mg/kg。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官有话说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屏山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只能,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以食为天,希望所有餐饮从业者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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