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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部分修改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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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3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0-581号公告,拟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
  食品伙伴网讯  12月30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20-581号公告,拟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食品运输业的运输车辆中不得设置可以调节温度计温度的装置等。
 
  2. 食品生产、加工商可以将自己生产的半成品暂时放置在营业注册的所在地和租赁的仓库里,这种情况需要将使用半成品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名称、贮存条件、贮存期限等标示出来。
 
  3. 流通销售商同时经营食品生产、加工业,或者,将流通销售委托给食品生产、加工商时,允许共用受托加工的仓库或加工厂。
 
  4. 根据食品等的标准及规格规定的保存及流通标准运输用盐水冷冻制成的生产罐头的鱼类时,可以不具备冷藏、冷冻设施的装载库。
 
  5. 餐饮业从业者不得将在调料中腌制的烤肉、排骨等清洗后进行再处理,使其外表似经过再次烹饪的食品,同时,也不得对其进行烹饪或贮存。
 
  6. 现制现售业从业者想要用自产的生乳作为生产、加工的原料,当生乳符合《畜产品卫生管理法》的生乳检查标准时,则可以使用。
 
  7. 对不遵守原料等温度贮存标准和解冻标准的食品供应商采取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
 
  8. 餐饮业从业者烹饪、销售的食品是提供给订购的客人的食品,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不得提供给以流通销售为目的的销售者。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1年2月8日。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国际标法部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国际标法部负责英语、俄语、日语、韩语、泰语、越南语、西班牙语等相关国家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的监控及分析,同时为各企业提供标签审核、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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