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解读 >> 安全事件解读 >> 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高玉玲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28日。食品伙伴网结合GB 7718、GB 1343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对此征求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供行业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28日。食品伙伴网结合GB 7718、GB 1343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对此征求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供行业参考。
 
  1、基本要求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与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准、法规的基本要求一致。如果再次重申上述要求,则需要广大生产企业特别注意,甚至前期一些含糊的或“擦边”的描述也需要重新评估。
 
  2、婴幼儿配方乳粉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求
 
  征求意见稿:“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在原来的“必需成分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的营养成分,都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如果正式采纳此条款,对于“选择性营养成分”进行声称的婴儿配方奶粉需要注意及时调整。而“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完全属于新增部分,由于目前较多企业对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了必需成分的声称,如果这部分正式实施,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标签会很多。
 
  但是,此条意见稿的内容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完全一致。所以期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前,也需要特别关注此征求意见稿。
 
  3、主要展示版面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此征求意见,限制了主展示面的标识内容。除了必须标识的“产品名称、净含量及注册号”和可选择标识的“注册商标”外,仅可以配一些符合要求的图案。其他任何文字或符号等内容不得出现在主展示面。
 
  关于“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必须满足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不得产生任何歧义与误解。
 
  4、关于动物性来源的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乳蛋白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对于婴配乳粉名称中提供动物来源名称的,其乳及乳制品的配料必须全部来源于此动物品种。否则属于虚假宣传。此条款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解读七、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标识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但此次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除了生乳和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也应当全部来自同一物种。可能不会出现涉及此条款不合格修改的标识。
 
  5、复合配料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本条征求意见的内容,与GB 7718的要求有较大的改变,GB 7718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复合配料的标识属于“条件性”的展开标识。而上述的征求意见,则屏蔽所有“不展开标识”的条件,所有复合配料都必须展开。
 
  6、强调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征求意见稿: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目前,在注册申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标签上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的科学依据。所以此条款对行业的影响力不会太大。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注意表述的严谨性,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7、此意见稿的过渡期
 
  依据征求意见稿“产品标签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标签变更,变更后应当停用原标签,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一旦正式发布,只有6个月的过渡期,所以广大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库存标签和包装的管理,即不能影响正常的市场销售,也不能导致库存过多影响换版。
 
  结合2019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的发改农经〔2019〕900号《关于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倡行业协会能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共同努力提升国产婴配奶粉的质量安全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共治,积极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来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的合规性。
 
  从目前征求意见稿情况来看,有些标识要求变化较大,且过渡期只有6个月,一旦发布,对相关企业影响较大。提醒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届时及时对已注册产品配方进行标签变更,按照新国标进行配方注册的企业,需要考虑此公告对标签的影响,及时调整标签。同时食品伙伴网也会持续关注本公告发布情况,帮助婴配企业积极应对。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