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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生产如何标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24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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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如果生产产品上面仅标注了A企业的厂名厂址及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
   咨询内容:
 
  A企业委托B企业生产,如果生产产品上面仅标注了A企业的厂名厂址及B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方式是否合法?
 
  答复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答复机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答复时间:2024-05-21 08: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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