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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布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草案)补遗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7  来源:食品伙伴网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据世贸组织消息,我国于2017年6月19日在G/TBT/N/CHN/1209号文件中通报了“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草案)”。
     
       食品伙伴网讯  据世贸组织消息,我国于2017年6月19日在G/TBT/N/CHN/1209号文件中通报了“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草案)”。 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了有关国家/地区的意见,根据收到的意见和申请,特此决定提供2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6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向若干欧盟成员国大使馆发送了正式通知,要求除特定认证要求外,出口到中国的食品均采用统一官方证书。在征求意见稿中,这项办法的目的依据是“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实现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政府监管的有效衔接”。
 
  有关意见请提交至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86 10 84603881/84603950
 
  传真:  +86 10 84603811
 
  E-mail:  tbt@aqsiq.gov.cn
 
  征求意见稿下载: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7/TBT/CHN/17_2763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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