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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肉”牟利获百万 四川阿坝州松潘县首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阿坝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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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亮、郭某秀、张某华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十年;郭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十二万元至七十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近日,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亮、郭某秀、张某华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十年;郭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十二万元至七十七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以来,被告人曾某亮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张某华、郭某秀等人擅自在松潘县外城一出租房内从事制作生产、加工、及销售的行为,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亮指示被告人张某华在其生产的风干猪肉中违规添加山梨酸钾,导致该产品不合格。被告人曾某亮等人为谋取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猪肉干、猪肉大片、鸭肉干、鸭肉手撕等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并将上述肉制品通过切条、切段、称重后按每包250克和500克的规格装入印有“阿坝特产”“牛肉干”等字样的包装袋中,故意通过以假充真的方式蒙骗消费者,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共获利近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人认为,被告人曾某亮、张某华、郭某秀三人罔顾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127.6040 万元;生产尚未被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52.98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侦查人员在案发后查获并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被告人曾某亮、张某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旅游市场的热点问题。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牛肉”食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阿坝州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该案的精准、严厉打击,最大力度地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
 
  该案宣判后,观看直播的从业商家纷纷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本地的良好营商环境,真正做到诚信赢天下,放心消费乐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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