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冷,早上吃上一杯热气腾腾的豆浆加上一根香脆的油条是很多人的早餐选择。然而商家号称的“无矾油条”真的无矾吗?法律上对于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有哪些规定?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早餐店老板易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油条,被依法判刑。
2016年,被告人易某办理了餐饮服务类的营业执照,并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了一家早餐店,销售馒头、油条等食品。在制作这些食品的过程中,易某发现,在面粉中加入更多硫酸铝铵(俗称明矾)可以让做出来的油条更香脆、馒头更松软,于是便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顾客的健康丢到脑后,制作食品时大肆超限量、超范围添加明矾。面对慕名而来的顾客,易某还谎称自己的食品是传统工艺,绝对安全,获得了不少老顾客的信赖。
2019年7月2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餐饮经营者进行抽检时发现,易某店里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950mg/kg,相较国家标准中铝残留量不得大于100 mg/kg的要求,其铝残留量超出近20倍,馒头的铝残留量经检测为196mg/kg,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馒头类食品不得检出铝残留。据了解,铝严重超标会增加人体记忆力减退、骨质疏松的患病风险。经专家论证,易某所制作的油条、馒头中铝残留量超标严重,已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油条、馒头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添加硫酸铝铵,导致油条、馒头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易某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法院还对易某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法官提醒食品制作、经营者应当以本案为鉴,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牢牢把住食品质量安全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经营,切莫被一时的利益所蒙蔽,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