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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新旧版本比对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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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创文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新旧版本比对分析
 2017年11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192号令)(以下简称《192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42号令)(以下简称《142号令》)同时废止。食品伙伴网将《192号令》与《142号令》进行了比对分析,供业内参考。(说明:食品伙伴网此前已经对征求意见稿和《142令》的内容做了比对分析,对于无变化的解读内容本文不再赘述,仅列出小标题。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罚款处罚的条款,在正式发布的《192号令》中已经删除。)

1、增加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内容 

2、删除了有关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的要求 

192号令第七条删除了142号令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提交材料。

食品伙伴网注意到,早在2014年10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协调意见的通知》,通知分几种情况进行了说明,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既有出口也有内销的,如果产品不重叠,则内销产品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出口食品仅备案管理;出口和内销产品重叠的,则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再办理出口备案。

2017年6月份,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评审方式充分结合企业实际

4、加强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合规管理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采信,具体如何操作,在《192号令》中并没有更明确的说明,可能后续还会有相关公告文件进行明确,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

 5、调整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及延续备案期限 

《192号令》第十三条将《备案证明》有效期由4年变更为5年,明确了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而《142号令》中要求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6、调整了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的保存期限

《192号令》第十五条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而《142号令》中只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增加了基于风险分析和信用记录的企业分类监管要求

 8、增加监管联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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