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解读 >> 安全事件解读 >>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西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转作风、树形象、强监管、严执法、争一流”工作思路,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结合,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转作风、树形象、强监管、严执法、争一流”工作思路,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结合,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转办案件线索,关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销售的鲈鱼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豪佳花园购物广场从西安金海源水产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鲈鱼2.7kg,并全部销完,销售单价为59.8元/kg,销售金额共计156.43元,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中(三十一)《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一般情形的规定,综合执法支队决定对该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43元;2、罚款115100元,两项合计115256.43元。 
 
  三、陕西今今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6日,莲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从广州鼎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巴西“冷冻猪去骨去皮腿肉”944件,共17000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23.8元,购货款共404600元,至案发时未出售。又查明,当事人在知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后,在经营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没有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进行消毒。
 
  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六、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29日,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从网上联系雄县利成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批冰糖和白砂糖的包装袋,数量为1000个。其后,该公司从西安某食品批发市场购进袋装冰糖和袋装白砂糖。其中冰糖规格:12.5kg/袋,购进价为60元/袋;白砂糖规格:50kg/袋,购进价为200元/袋。购进后,该公司使用上述包装袋对冰糖和白砂糖进行重新包装,使用其自备的1台封口喷码机对新包装袋封口、喷印生产日期。包装过程中,该公司对冰糖和白砂糖原袋体所印生产日期进行了篡改,新喷印的生产日期为原包装标明的生产日期至失效日期之间的某一个日期。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公司经营场所有新封装冰糖124袋,待重新包装规格2500g的白砂糖1袋、规格1000g的白砂糖4袋、冰糖包装袋2袋(100个/袋)。截止2021年7月29日,该公司共售出新包装冰糖100袋、白砂糖2种规格各50袋,获得利润1225元。
 
  西安市临潼区华联糖业有限公司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该公司经营上述新包装冰糖和白砂糖货值金额较少,属于《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形。临潼区市场监管局经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其新包装的冰糖(净含量500g)124袋、白砂糖(净含量2500g)1袋、白砂糖(净含量1000g)4袋、冰糖包装袋2袋(100个/袋);2、没收其使用的喷码封口机1台;3、没收其违法所得1225元;罚款2万元,合计人民币21225元。


 
 
关键词: 消费者 监管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