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工食品种类日益丰富,预包装食品的风味与口感,往往离不开复合调味料与香辛料的加持。作为食品中的常见配料,它们不仅是塑造风味的核心元素,其标注是否规范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行业的合规发展。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的定义、分类、作为配料时的规范标注方式,以及常见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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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定义
1.1 复合调味料的定义
复合调味料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从标准的角度如何定义调味料或调味品呢,参照标准《调味品分类》(GB/T 20903-2007),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比如食用盐、食糖类、味精等。
1.2 香辛料的分类
目前,香辛料的品种主要参考《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1-2008)和《天然香辛料分类》(GB/T 21725-2017),两个标准中所含香辛料的种类是一致的,共包含67种香辛料,不包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 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排除的罂粟种子。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中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藏红花)、草果、姜黄、荜茇按照食药物质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值得关注的是,《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XXXX)于2025年9月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一百多种我国常用食品调味、能产生香气和滋味的香辛料植物性产品的中英文名称,香辛料和调味品品种数或将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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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配料时如何标注
2.1 复合调味料作为配料的标注方式
复合调味料属于有国标的复合配料,当加入量大于等于25%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调味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调味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展开标注。复合调味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但如含有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时,应在复合调味料中的复合配料后加括号,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如果复合调味料的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其原始配料,但是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应当标示出来。“在最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企业应该结合产品情况进行判断。
2.2 香辛料作为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归类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则不能进行归类标识,应标示每种香辛料的具体名称。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也应该按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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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3.1 三种复合调味料都没有超过食品配方总量的25%且执行标准是GB 31644,标签配料表可以只标注复合调味料吗?
答:不可以。三种复合调味料配料不一致,合并标示可能产生误解产品中只有一种复合调味料,为区分三种复合调味料,可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或者在名称上区分,如A复合调味料、B复合调味料、C复合调味料。
3.2 现有一款卤制产品里面添加了芝麻、葱、姜和一些比较常见的香辛料(花椒、八角等),芝麻列入香辛料名单中,但是芝麻是否可以不作为香辛料使用,不用计算到香辛料总和里面。
答:应根据配料的使用用途来判断,如果以香辛料的用途使用,应该满足香辛料的标注方式,总量超过2%需要一一标注具体的名称,不能挑其中2%的香辛料归类标注,剩下的标注具体名称。
3.3 添加量小于25%的执行企业标准的复合调味料需要展开标示吗?
答:可以不展开标注,可在配料中标注出属性名称,比如XX复合调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