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12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73号通告,检出27批次不合格食品。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江津区油溪镇凤菡食品超市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津区赛购购物中心销售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永川区利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爱媛果冻橙,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荣昌区昌州荣升路永立优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荣昌区双河街道黎文祝副食店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万州区北滨大道餐鹤欢餐饮二店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鑫生活超市销售的、来自江北区咯香思食品经营部的白壳蛋(鲜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养殖户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该药物残留量超标。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柑橘中丙溴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随意扩大使用量,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导致。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丙溴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产蛋期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磺胺类的原因,可能是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磺胺类药物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云阳县新一佳爱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新分公司销售的百合(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销售的绿植山药(干山药),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渝品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恩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料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脱水马铃薯除外)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0.2g/kg。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相对无毒的食品添加剂,在生物体内可被代谢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体外。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7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7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云阳县九街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昆明恒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北区东兴桶装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龙派安吉尔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新食标大酒楼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北区臻露源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中梁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梁山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合川区在渝里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猫百食轩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重庆市百食轩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重庆瑞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猪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巴南区木洞水上漂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大肠菌群在消毒餐(饮)具中为不得检出。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一是餐饮具清洗不彻底;二是消毒餐饮具用消毒液未达到规定浓度,或者餐饮具干热消毒时未达到规定温度,或者是消毒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餐饮具,容易使人腹泻。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云阳县新一佳爱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新分公司销售的凉菜耳(干木耳),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足区龙岗西路粉房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成都尤艾绿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承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磁器口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忠县凤宇超市销售的、标称广州市翠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炒货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明显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熟制其他类)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50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奉节县土货火锅店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和盛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万州区超红羊肉粉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5mg/kg。辣椒中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主要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南川区零时仟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扬帆食品公司生产的、由上海亿弘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板鱿鱼条,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潼南区道道轩餐饮店销售的鸭肠,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万州区孙家书房下街二英餐馆销售的鸭血,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不合格产品信息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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