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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看标签瑕疵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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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标签瑕疵的认定做出来解释,其细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标签瑕疵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标签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食品伙伴网对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点瑕疵认定进行解释,供大家参考。
  食品伙伴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标签瑕疵的认定做出来解释,其细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标签瑕疵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标签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食品伙伴网对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点瑕疵认定进行解释,供大家参考。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
 
  我们通过示例的方式带大家了解此条款:
 
  示例(1)
 
  食品名称:烤鸡翅根(蜂蜜味)
 
  配料:鸡翅根、白砂糖、蜂蜜、食用盐、白酒、老抽、味精、香辛料
 
  解析:
 
  该标签未按照标准要求食品配料(老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或等效名称,不符合GB 7718中4.1.3.1规定:配料表中的各配料应按4.1.2的要求(即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示具体名称。
 
  该标签配料中的“老抽”属于“地区俚语名称”,正确标识方式应为“酱油”或“酿造酱油”等。
 
  示例(2)
 
  食品名称:卤鸡蛋
 
  配料:鸡蛋、白砂糖、食盐、辣椒、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味精)
 
  解析:
 
  该标签食品添加剂名称(味精)标示不规范,不符合GB 7718中4.1.3.1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被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作为调味品时产品名称可以为味精或谷氨酸钠,但是列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就要标示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可以标示“谷氨酸钠”。
 
  以上两种情形均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情形,可算作标签瑕疵。
 
  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
 
  根据目前GB 7718及其问答、实施指南、市监食生函〔2019〕 128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火腿肠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均有涉及标签上标示“不添加”或“未添加”的要求。
 
  即当使用“未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此配料,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该种物质。基本就等于要求成品中不含有此配料或其含量为0;目前市场“不添加”类的标识宣传仍然存在,为了不对消费者产生歧义与误解,所以要求增加该配料或成分的“含量标识”,而对于未进行含量标识的,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明确,再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某成分但标注了“未添加”,没有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情况按照标签瑕疵处理。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征求意见稿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拟将“不添加”类的宣传列为“禁止”用语。
 
  小结
 
  除以往我们所熟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增加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及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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