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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2年第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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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拼多多云台农家(经营者为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成都唯顶汇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棍山药粉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
 
  经调查,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粉条共计600袋,规格500g/袋, 生产日期2021-07-05,已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禹州市奔健薯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禹市监处〔2021〕706号。
 
  (二)经营环节。
 
  焦作市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但该商行能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焦作市武陟县尚优食品销售商行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焦市监罚决字〔2021〕13号。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21日
 
 
关键词: 监管 食品 管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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