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前期已经在食品标法圈微信公众号里就我国标准化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相关内容为大家进行了介绍,本次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其中提及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提出过程?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014年10月14日,第45届世界标准日期间,国家标准委崔钢副主任宣布从2014年10月起组织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月至11月为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企业可以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示平台上自我声明和公开企业标准信息,声明公开后即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014年12月1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决定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七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2015年8月21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启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行业试点工作提出:在旅游、汽车售后服务业、食用植物油、肤用化妆品等行业领域开展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试点。
三、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如何实施?
国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开展后,国家及浙江、河南等地纷纷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5年9月14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2015年5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号),办法第四条规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浙江省成为全国首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可以作为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一种方式。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的,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食品行业是否适用?
现阶段,我国北京、上海、浙江、湖南等部分省市均已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的,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湖南、江苏、河南、辽宁、河北等省出台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要求,但也指出食品行业不在适用范围内。食品伙伴网列举几例为大家说明。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湖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和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林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小结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利于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平台,企业将标准公开给公众,让公众监督,简化了目前标准的备案等的流程,有利于企业走向社会、走向大众。这就需要企业不断提升企业产品、标准的竞争力,在市场的监测下,不断进行自我完善。
另外,当前处于机构改革阶段,国家市场总局主管食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同时负责标准化有关工作,后续很可能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食品行业,具体情况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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