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可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2、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什么?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3、中国10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都有哪些?
2012年12月19日 ,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和宁波5个城市成为首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随后,广州、深圳前海、福州、平潭、天津获批亦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4、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数量以及优势?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制度高地。试验的核心,是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模式的创新。”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
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采用及借鉴“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的做法,将让跨境电商企业享受到巨大红利。线上“单一窗口”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加入“互联网+”元素,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将大大提升通关效率,节省企业成本,是供给侧改革的体现。
5、如何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016年4月8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以及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6、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来临,哪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一系列相关法规,新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4点:
1)征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由原来行邮税变为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公布了2批跨境电子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对有关商品备注进行说明。
4)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由原来的四档变为15%、30%、60%3档,其中食品、饮料税率为15%。
7、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有哪些?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汇总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药总局、商务部等5部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供大家参考。
部门 |
法规 |
文号 |
财政部 |
财关税〔201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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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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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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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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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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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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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
质检食函〔2015〕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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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检〔2015〕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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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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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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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 |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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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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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资发﹝2015﹞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