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第一,跨境保税模式,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入境后暂存于特殊监管区域内,最后以个人自用物品申报进口,以包裹形式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中心”,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第二,跨境直邮模式,又称直邮集货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贸易试点单位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自境外通过空运快件、邮件、海运包裹等方式直接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贸易行为。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有关食品品类的规定
2016年4月6日和15日,财政部等部委分别公布了两批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主要包含的食品有乳制品、蜂产品、坚果及其制品、果蔬制品、焙烤制品、巧克力、婴儿配方食品、水产品等,并且指出,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是,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布说明称,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注,该办法已于2016年6月发布,10月起实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3.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政策
3.1 进口环节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监管
3.1.1与跨境电商模式对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主要由质检总局负责。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的管理规定,仅有2015年10月质检总局发布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食品安全监管做出规定,但目前该法规并未发布实施。关于直邮模式进口的食品,2015年6月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以直邮模式入境的进口消费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
3.1.2质检总局加强跨境电商进口植物性食品的检验检疫
2015年12月,1批不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大米,未经出口方和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便通过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销售并流入消费者手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该事件暴露出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境的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监管工作中存在漏洞。为此,质检总局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做好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检疫监管工作,要确保跨境电商进境的植物性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通过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入境检疫。
3.1.3地方口岸对于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政策
就食品伙伴网目前搜集到的信息,仅有2015年3月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源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化妆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交原产国(地区)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相关信息包括标签信息。
3.2 经营环节的跨境电商食品安全监管
2016年8月,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指出,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监管趋势分析
在2017年7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论坛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安监管二司副司长刘洪彬表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一是贸易政策,二是关税政策,第三层面才是风险安全的管理。国内的食品监管部门没有执外法权,因此只能对进入国门之后跟的把关部门进行配合和联动。现在从国内买进来的国外食品有两类,一种是走贸易货物进来的,第二是零售个人物品的跨境电商,它的监管应该怎么管还有一个发展的变化,目前并不是特别的明晰。如果行业良性自律,跨境零售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行业就能平稳健康运行下去。
食品伙伴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7年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的判例有三十多条,除有两条是法官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十倍赔偿外,其余的判决案例,法官均认为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业务是一种商务服务行为,而不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的食品赔偿请求。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进口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管职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互联网和国际物流贸易大发展的时代,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尽快明确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制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消费权利,另一方面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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