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业解读 >> 国外法规解读 >> 【我们·食品】系列:香港婴幼儿配方产品标签相关规定梳理

【我们·食品】系列:香港婴幼儿配方产品标签相关规定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香港婴幼儿配方产品标签相关规定梳理
 香港规管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分(食物及药物)第61条、《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和《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籤技术指引》等。本文中,食品伙伴网通过分析香港有关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法规及规管建议整理出以下内容,对输港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产品提供一般指引,供参考使用。
一、香港对于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定

1、《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分

在香港,规管食物的法规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V部分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该条例主要内容为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所有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包括食物的掺杂、掺假,成分组合及标签标识,卫生等相关规定。

第V部61条规定,对于在食物标签上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准确无误,不能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

2、《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例》),对食物的标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主要适用于一般预先包装食物,但不适用于不足36个月大的婴幼儿配方产品、不足36个月大的婴幼儿食物,以及转为有特殊营养需要的人群提供的特殊膳食用食物。

3、《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技术指引》(《技术指引》),对标签的豁免、营养成分组合、营养素含量、标示方式及修约方法、标签格式等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二、有关婴幼儿配方产品标签的法规规定

1、产品标签必须使用英文吗?

《技术指引》中规定,营养标签可使用中文(简体或繁体)、英文或兼使用中文及英文,而数字则可用阿拉伯数字表达。不过,如有关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标记或标签兼使用中文及英文,则营养标签亦须使用中文及英文。

2、哪些内容可豁免标示规定?

《规例》规定,总表面积小于250平方厘米的容器包装的婴儿配方产品或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豁免遵从营养标签的标示规定。

其他标签方面如配料表、致敏原、保质期的标记、贮存方式、使用指示、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等遵从通用的预包装食物的标记及标签的相关规定。

3、不同阶段婴幼儿配方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营养素有何区别?

对于婴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声称须符合《规例》对标签及营养素声称的要求。香港的婴幼儿配方产品在营养成分组合方面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如下:

产品 营养标签 性质
婴儿配方产品 能量+29种营养素 强制性
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能量+25种营养素 非强制性

婴儿配方产品与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对比如下,婴儿配方产品多出的四种营养素分别为锰、硒、铜、胆碱

微信图片_20190423142049

微信图片_20190423142055

注:对于婴儿配方产品中没有指明最高含量的营养素,可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婴儿配方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对于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可符合原产国或地区,或食品法典委员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法典标准》(CODEX STAN 156-1987)所列的营养成分组合。

4、如果添加了其他营养素,是否可以标示?

营养素表可列出有关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所含的任何其他营养素的含量,食品制造商可自行决定在营养标签上标示更多有关其他营养素的资料,条件是该等资料不得在任何方面,就有关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或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或膳食价值,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

5、不同阶段的配方产品都可进行营养声称吗?

婴幼儿配方产品制造商通常会在外包装上对产品进行一种或多种物质进行营养声称,以突出产品特点。但,目前香港并没有制定相关法例规管配方产品及婴幼儿食物的营养和健康声称。

在2015年7月香港食物安全中心举行的第一次技术会议中,参考中国、欧盟、CAC等国家或地区的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声称,提出建议:

(1)建议“禁止在婴儿配方产品中作出营养声称(营养素含量声称和营养素比较声称)”,但可向家长和照顾者提供必要健康资料的声称,这些资料包括对有某些健康状况的婴幼儿至关重要的资料,例如“不含乳糖”等声称。

(2)建议“禁止配方产品作出降低疾病风险的声称”;

(3)建议“营养和健康声称应符合有关含量的特定条件,健康声称应经过科学的评估和验证”。营养和健康声称中所述的营养素或营养成分,其含量水平应达到规管当局所制定的含量水平,且营养标签上也应列明相关含量。

会议文件《香港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和健康声称的建议规管架构》中,建议相关产品和声称的组合如下:

(1)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功能声称;

(2)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声称(即营养素含量声称和营养素比较声称)和营养素功能声称,及;

(3)配方产品的其他功能声称;

(参考:香港婴幼儿配方产品和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声称第一次技术会议文件)

6、如何确定某种物质是否可以进行营养声称?

食品制造商可采用下列三个准则作为指引,以确定可否为某种物质作出营养声称。如果该物质符合下列全部准则,便可作出营养声称: 

(i)该物质是一种营养素; 

(ii)已规定该营养素的营养声称条件;以及 

(iii)符合相关的声称条件。 

根据《规例》第2条的释义,营养素指存在于食物中的、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物质(a)属以下其中一项类别,或是以下其中一项类别的成分:(i)蛋白质;(ii)碳水化合物;(iii)脂肪;(iv)膳食纤维;(v)维他命;(vi)矿物质;及(b)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i)该物质提供能量;(ii)该物质是身体生长、发育及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iii)缺少该物质,将导致出现生化或生理的特性变化;及(iv)在附表1第IV部及附表6A中,包括肌-肌醇,L-肉碱及牛磺酸。 

因此,如果《规例》没有就某一特定营养素或某一类声称订明相关的营养声称条件,便不可就有关的营养素作出这类声称。而如果该物质并非一种营养素,便不受《规例》规管。但使用该物质及其声称时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且没有误导成分。 

(参考: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咨询建议)

7、如何确定某种物质能否进行功能声称?

对于某种物质能否作营养素的功能声称,一般遵守以下三条准则,如果全部符合,则可作出载有关于有关营养素所担当的生理角色的资料的营养声称:

a涉及的营养素具有营养素含量声称条件或于《规例》的附表7中有列出中国营养素参考值;

b营养素功能声称须以科学证据和科学共识为基础(如现时未有共识,例如研究结果只在个别期刊刊登,但国际间仍未就有关功能达成共识,便不符合这个准则),以及;

c如作出有关蛋白质、膳食纤维、维他命或矿物质的营养素功能声称,涉及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来源”的营养素含量声称的条件。

注:某种表示方法是否属营养声称,需考虑个别情况及整体表示方式来确定。

(参考: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咨询建议)

 

在香港,对于婴幼儿配方产品没有法规条例明确禁止或允许进行营养声称及如何声称。香港政府于2012年联合消费者委员会合作进行的研究显示,在超过100款受欢迎并主要供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食用的食物样本中,28%的样本附有一个或以上的中文或英文营养或健康声称。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标签设计与审核及合规咨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三新”产品申报等服务。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提供标准法规管理咨询服务。
详情请关注
http://info.foodmate.net
客服微信:15589605848,进食品安全交流群,与行业好友共同探讨食品安全知识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