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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出口澳新食品标签法规详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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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于出口到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应满足公平贸易相关法律和食品相关法律关于在所有食品标签信息中禁止虚假、误导或欺骗性陈述的规定。此外,还应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局(FSANZ)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制定的食品标签标准要求,其中的Standard 1.2.1规定了标签中禁止的行为、一般易读性要求和警示语句的易读性要求等内容。
   随着进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进而食品标签的规定在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在技术贸易壁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出口到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下简称澳新)的食品,应满足公平贸易相关法律和食品相关法律关于在所有食品标签信息中禁止虚假、误导或欺骗性陈述的规定。此外,还应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安全标准局(FSANZ)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中制定的食品标签标准要求,其中的Standard 1.2.1规定了标签中禁止的行为、一般易读性要求和警示语句的易读性要求等内容。

  《法典》中包括与所有食品相关的一般标签和信息要求(《法典》第1章),并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适用的要求(如:零售食品,餐饮食品等)。《法典》中亦制定了仅适用于某些食品的特定标签和信息要求(《法典》第2章)。

  然而,《法典》并未制定食品标签中净含量标示要求和原产国标签要求。其中,对于食品标签上净含量标示要求,分别由澳大利亚国家测量研究所和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制定。对于原产国标签要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亦有不同的规定:澳大利亚要求在在预包装和散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原产国信息;而新西兰则规定在葡萄酒标签上标示。

  综上,为出口商更好理解澳新食品标签的要求,食品伙伴网就《法典》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通用食品标签要求(详见表1)和某些食品特定的标签要求相关法规进行整理和介绍。

  表 1澳新通用食品标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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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法规及指南文件外,在《法典》第2部分食品标准中,还有针对特定食品的标签要求,主要包括:Standard 2.2.1《肉及肉类产品》、Standard 2.2.3《鱼及与类产品》、Standard 2.4.1《食用油》、Standard 2.6.1《果汁和蔬菜汁》、Standard 2.6.2《非酒精饮料和酿造软饮料》、Standard 2.6.3《卡瓦饮料》、Standard 2.6.4《咖啡因配方饮料》、Standard 2.7.1《酒精饮料和含酒精食品的标签标识》、Standard 2.7.2《啤酒》、Standard 2.7.4《葡萄酒和葡萄酒产品》、Standard 2.7.5《烈酒》、Standard 2.8.2《蜂蜜》、Standard 2.10.2《盐和盐类产品》、Standard 2.9.1《婴儿配方产品》、Standard 2.9.2《婴儿食品》、Standard 2.9.3《代餐配方食品和膳食补充配方食品》、Standard 2.9.4《运动辅助配方食品》及其附表29。

  出口商在设计和审查食品标签时可遵循上述法规要求并参考相关指南文件。随着《法典》的更新,与之配套的相关指南文件并未同步更新,因此在参考适用指南类文件时,需对现行法规条款进行确认。此外,新西兰在2018年出台了《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原产国)法案2018》,该法案明确将制定食品原产国标签相关的标准,因此对于出口新西兰的出口商而言,更应加强对此方面政策法规动态的监控,从而调整产品标签设计和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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