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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卫职健函〔202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达100%,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为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达100%,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主要任务

1.牢固树立职业健康理念。职业健康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将职业健康的政策方针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深化尘、毒、噪、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治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稳定向好发展,加快推进健康山西建设。

2.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继续将职业健康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3.扎实推进职业病危害系统治理。拓展治理范围,加大技术帮扶,加强整改评估,创新监管方式,严格监督执法,注重教育培训,激发企业动能,扩大治理成果,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升职业病危害系统治理能力。

二、治理范围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10人以下的存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的喷漆、木质家具、石材加工等行业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在此基础上,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治理范围。

三、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账

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为基础,结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情况,参照国家治理企业名单,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同时各市卫生健康委每年要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对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

(二)制定方案

“十四五”期间,在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每年至少选择两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下一年度对前期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的方式,选择采矿业、制造业、电力与燃气生产、汽车和摩托车修理与维护等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每年度制订专项治理方案,确定治理行业、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

(三)整治评估

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督导总结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存在放射性危害因素的采矿业、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开展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协助推进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助督导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助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广泛宣教,营造氛围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赵文秀

联系电话:0351-3580810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综合监管处  张登谡

联系电话:0351-6819742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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