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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关于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核心提示:为了降低饮用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特提示公众不配制、不饮用自制药酒,不购买、不饮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
  近年来,由于饮用自制药酒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见报端,最近又有新发。为了降低饮用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特提示公众不配制、不饮用自制药酒,不购买、不饮用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
 
  切勿饮用含有以下毒副作用的药材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1.乌头碱类药物(如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
 
  此类药物为剧毒,成人口服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药物可增强其毒性。
 
  2.马钱子
 
  此药物毒性较大,超量或长期服用可导致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出现中毒情况引发痉挛,呼吸困难,甚至昏迷等风险。
 
  3.含有虫类(蝎子,蜈蚣,水蛭等)的中药材
 
  此类药物都含有一定的毒素,要在正规医院专业医生的指导建议之下服用,不建议自行配制药酒。
 
  以上三种情况具有较大的健康风险,甚至导致死亡,提示公众不制作不购买不饮用。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 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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