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2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5期通告,检出食用农产品,饮料,调味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方便食品,豆制品7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重金属污染、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3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问题
3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1批次皮皮虾检出镉超标,为西安市未央区娄氏海鲜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海水虾),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水产品中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出现镉超标,有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环境内镉元素富集所致。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西安市养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1批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宝鸡市渭滨区闽南尚游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活鲈鱼(淡水),1批次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导致在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孔雀石绿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蓝绿色,是工业染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曾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少量的兽药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含有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肝脏造成损害。
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其中,2批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分别为标称陕西仲山龙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山泉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陕西安吴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此外,还有标称宝鸡九龙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关中九龙山饮用天然矿泉水,1批次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饮用溴酸盐超标的水,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18)规定溴酸盐的检出值应小于0.01mg/L。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溴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臭氧消毒时,水中溴化物被氧化生成溴酸盐。
2批次食醋和1批次凉皮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有2批次食醋和1批次凉皮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标称岐山县杨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润德泉牌岐山香醋,1批次菌落总数(n=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岐山县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杜金祥牌醇米醋,1批次菌落总数(n=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超市旗舰店销售的标称汉中子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汉三国牌科润魔芋凉皮,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中规定菌落总数标准值n=5,c=2,m=1000,M=10000CFU/mL;产品明示的企业标准《方便食品》(Q/ZRSP 0001S-2020)中规定菌落总数标准值n=5,c=2,m=10000, M=100000CFU/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材料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和经营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不合格
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西安市莲湖区子阳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陕西福昊佳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陈氏+图形牌精选葵花籽,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安市莲湖区颗颗香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西安市富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富东+图形字母牌葵瓜子,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反映了食用油脂新鲜度和氧化酸败程度,一般来说过氧化值越高其酸败度越厉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也可能是终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在葵瓜子中不得使用。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抗氧化的目的。摄入少量二氧化硫,可在人体内经酶转化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可能会对健康不利。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分别为临渭区隆昌休闲食品批发部(企业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销售的标称陕西福美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闽秦缘牌香米面包,1批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杨凌世纪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阳市双强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思利+图形牌味思利黄豆油皮,1批次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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