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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南小丁商贸有限公司的鲤鱼,其中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河南小丁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检验结果仍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从河南小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鲤鱼4.4公斤,货值金额85.3元,已全部销售,企业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鲤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郑)市监处罚〔2022〕38号。
 
  特此通告。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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