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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4  来源:霍城检察微信号  作者:曾鑫涛
核心提示:2022年3月21日下午16点,由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霍城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3月21日下午16点,由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霍城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付修晖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起诉,霍城县法院党组书记戴金波担任审判长。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八家单位相关人员旁听庭审。
 
  被告王某某从事豆芽生意期间,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以达到豆芽生长快无根须的目的。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含量为634?g/㎏,该成分是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农药成分。其行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在州级或州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以及一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庭审中,王某某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懂法,才做了这些事情,对于自己犯的错误,向广大消费者道歉。”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道歉。
 
  最终,霍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5400元以及一个月内在伊犁日报或者伊犁州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食品安全“最严厉的惩罚”,倒逼生产经营者守法纪,知敬畏、明底线,自觉持之以恒依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的起诉不仅是要让王某某对其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认真吸取教训,更是对潜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者予以警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不仅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和坚定决心。
 
  同时,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向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霍城县域食品小作坊集中进行摸排梳理,发现此类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起案件是霍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后,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为构建平安霍城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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