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网购红酒竟为“三无”产品?法院:退一赔十

网购红酒竟为“三无”产品?法院:退一赔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谢辉|蒋君
核心提示:朋友聚餐享用红酒,本是一件开心快乐的事,但湖南东安的胡某却在聚会时碰到了烦心事,网购的进口红酒竟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
  鲜艳的颜色、高雅的情调、醇厚的芬芳,这是红酒的魅力。
 
  朋友聚餐享用红酒,本是一件开心快乐的事,但湖南东安的胡某却在聚会时碰到了烦心事,网购的进口红酒竟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
 
  网络购物买到假货或者“三无”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湖南东安的胡某喜欢喝红酒。2020年9月24日,他在某知名购物平台向被告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红酒5箱,每箱6瓶,共支付货款18900元。收货后一天,胡某与朋友聚餐喝酒,感觉红酒口感不对。胡某仔细一看,发现红酒标签上既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保质期等信息。胡某认为该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退货、赔偿等事宜,胡某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胡某向东安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东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即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案涉葡萄酒系进口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被告系销售者,应当提供其销售的案涉进口葡萄酒的合法进货来源及案涉葡萄酒已经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应视为案涉葡萄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的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时下,网购已日益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模式,其操作便捷、成本低,但也存在一定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下述情况要知悉。
 
  1、网购到假货或三无产品怎么办?
 
  如果发现所购买的是假货,第一步就是要做到证据的保存,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留存卖家的商品宣传信息、自己的付款信息以及卖家沟通时的聊天记录,如果有电子发票的,都要做好留存,以便出现纠纷时举证。
 
  2、网购到假货或三无产品怎么维权?
 
  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以向行政部门(工商局)投诉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法院起诉,可以起诉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起诉网络销售平台需要满足以下情形: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
 
  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
 
  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起诉可以要求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网购的是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件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