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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上海一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夏荷
核心提示: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鹤庆路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腊滋多烟熏肉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31元。
  食品伙伴网讯 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鹤庆路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腊滋多烟熏肉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31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从上海云阳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5kg的“腊滋多”烟熏肉,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保质期:4个月。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以99.98元/kg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出了1.592kg上述批次的腊滋多烟熏肉。上述腊滋多烟熏肉进货含税成本为127.87元,销售价格为159.18元。故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为159.18元,违法所得为31.3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腊滋多烟熏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工作,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减轻了其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综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壹元叁角壹分;(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关键词: 保质期 食品 管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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