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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自屠宰销售病死猪 九名男子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8  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张泽钦
核心提示: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梁某泰和黄某连多次向他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只,屠宰后以低价销售给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梁某权等人,从中牟利。黄某旺等人购得上述猪肉后,又将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直接销售或制成猪肉制品予以销售,获取非法利益。经取样送检,检查出涉案猪肝和瘦肉的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梁某泰和黄某连多次向他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只,屠宰后以低价销售给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梁某权等人,从中牟利。黄某旺等人购得上述猪肉后,又将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直接销售或制成猪肉制品予以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经取样送检,检查出涉案猪肝和瘦肉的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旺、姚某伟、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梁某泰、黄某连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而予以低价收购后进行宰杀,分割分包后销售给他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陈某文、梁某权生产、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依法对梁某泰等九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并决定对九人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且在销售地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支付其生产、销售死猪肉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能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除深陷囹圄外,还应当承担罚金及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坚持自己良心,紧守底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请到正规有保障的商铺购买食品,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发现涉嫌食品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直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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