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其他食品等10大类食品146批次样品,其中检出23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农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超标、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张志波食品摊床销售的绿豆芽(生产日期2021/10/31),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1/2),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赤峰市元宝山区杨利新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1/2),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赤峰市元宝山区李卫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1/2),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兴安盟乌兰浩特欧亚富立置业有限公司乌兰东街超市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1/4),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21/11/4),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楠艳水果店销售的小米蕉(生产日期2021/11/4),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楠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2021/10/9),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白琴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生产日期2021/11/5),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包头市内蒙古番茄浓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1/11/3),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牧淳酸马奶店销售的、阿巴嘎旗照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巴嘎策格(酸马奶)(生产日期2021/10/13),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超标的问题
(一)赤峰市桂香斋清真糕点城销售的、红山区经济开发区桂香斋糕点加工厂生产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1/10/26),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铁家拉面馆使用的勺子(使用日期2021/11/9),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高斌知味饸饹面馆使用的筷子(使用日期2021/11/9),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那达慕大街德克隆超市销售的、锡林浩特市蜂花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稀奶油(生产日期2021/10/26),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翠花饺子馆使用的小勺(使用日期2021/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翠花饺子馆使用的小碗(使用日期2021/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蜀都牛肉面馆使用的筷子(使用日期2021/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蜀都牛肉面馆使用的花面碗(使用日期2021/11/10),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铁家拉面馆使用的小料碟(使用日期2021/11/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高斌知味饸饹面馆使用的黑色圆盘(使用日期2021/11/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永和豆浆店使用的黑色碗(使用日期2021/11/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羊鲜生铜锅涮店使用的茶杯(使用日期2021/11/8),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