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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菜品中吃出异物,餐饮公司被罚款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夏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餐饮公司因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违法事实
 
  经查,消费者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就餐时,于菜品“******”中食用到透明硬状异物两小块。当事人销售的菜品“******”为后厨点心间内自行制售。该菜品的原料供应商为:****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原料发货单以及供应商资质。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2〕**********号
 
  当事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2年2月21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2022年2月18日,其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号的经营场所就餐时食用到异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消费者于2022年2月1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时,于菜品“******”中食用到约2mm×4mm透明硬状异物两小块。当事人销售的菜品“******”为后厨点心间内自行制售,售价为33元/份。该菜品的原料供应商为:****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原料发货单以及供应商资质。上述含异物的“赛螃蟹凤眼饺”共计销售1份,
 
  当事人已全单退款,故货值金额为33元,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材料复制(摄制)提取单、身份
 
  证明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2年8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2〕**********号),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5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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