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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文雯
核心提示: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2023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公开征集;《粮食及其碾磨加工品中T-2毒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10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和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发布;海关总署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要求等。
  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海关总署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2022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指南》要求,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
 
 
 
  2、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
 
  2022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 25192—2022,以下称新标准)于2022年12月30日实施。为做好执行新旧标准的衔接,严格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总局就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关于生产许可分类方面,新标准按照原料干酪的比例,将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192—2010)规定的再制干酪类产品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新标准对仅添加15%~50%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干酪制品,对添加50%以上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再制干酪。根据新标准有关要求,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食品类别“乳制品”下的品种明细“再制干酪”调整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自2022年12月30日起,乳制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按照调整后的品种明细执行。
 
  关于生产许可变更方面,2022年12月30日之前,已取得再制干酪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再制干酪产品符合新标准中有关再制干酪规定的,不需要申请生产许可变更;其再制干酪产品不符合新标准中有关再制干酪规定的,若仍保持干酪比例为15%~50%的,应选择“干酪制品”申请许可变更;若不申请生产许可变更,应将干酪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申请许可变更时,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干酪制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参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中再制干酪有关要求执行。2022年12月30日前生产的再制干酪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关于包装材料使用方面,新标准实施后,如企业生产的再制干酪产品,旧版包装材料上标示内容仅涉及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代号和干酪比例与新标准规定不一致,应当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后,可将旧版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
 
  此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再制干酪与干酪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并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如实标注干酪原料比例和“再制干酪”或“干酪制品”的名称,防止以干酪制品冒充干酪、再制干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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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3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公开征集
 
  2022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集2023年第一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
 
  征集内容包括: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包括食品掺假掺杂物质检验方法、结构类似物或同系物筛查指导原则;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农兽药残留等物质检测方法。
 
 
  4、《粮食及其碾磨加工品中T-2毒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10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和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发布
 
  2022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了10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和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
 
  10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包括《粮食及其碾磨加工品中T-2毒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豆芽中甲硝唑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禽肉中金刚烷胺残留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蔬菜水果中水胺硫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蔬菜水果中多菌灵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乳及乳制品中地塞米松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蔬菜水果中丙溴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蔬菜水果中腐霉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蔬菜水果中灭蝇胺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分别为《食品中香兰素、甲基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的测定(BJS 201705)第1号修改单 》、《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BJS 202203)第1号修改单》。
 
 
  5、海关总署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要求
 
  2022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据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发布《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公告》明确,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上述要求分别自各新国标实施之日起执行。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704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修订工作。现已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草案)修订工作,按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要求,开展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推荐摄入量应可以满足某一特定性别、年龄及生理状况群体中绝大多数个体需要的营养素摄入水平。适宜摄入量是指营养素的一个安全摄入水平,是通过观察或实验获得的健康人群某种营养素的摄入量。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规定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和标示内容的豁免。此外,可选择标示内容包括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作用声称。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该标准代替了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该标准与 GB 13432-201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基本要求;修改了强制标示的营养成分;修改了部分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修改了豁免标示内容的相关要求;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修改了附录 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增加了附录 B 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7、《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核查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和风险监测结果,督促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核查处置工作应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按照“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做到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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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草案)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2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草案)的意见。
 
  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修订工作。现已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草案)制订,按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要求,再次开展标准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工作。
 
  “草案”全文共4节,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及其他(标签、使用说明和包装),主要对产品分类及其技术要求等指标进行修订,重点解决了与婴儿特医的衔接,并细化了特定全营养的分类及相关技术指标。
 
 
 
  9、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8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其中,包括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1种,为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1种,为乳酸镁;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1种,为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扩大使用范围和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3种,分别为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牛磺酸。
 
 
  10、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公布
 
  2022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发布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142种产品,其中,食品相关产品13种,包括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竹木餐饮具、月饼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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