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五批)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五批)。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五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招远市田头百货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田头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苏萨生榨椰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海翔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海翔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万美办公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万美办公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派乐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9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派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缘淼饭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2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缘淼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华韵茶叶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2022年10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华韵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龙口瀚海经贸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网上刷单虚假交易配制酒案
 
  2022年10月14日,根据投诉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口瀚海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商品销售状况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旭成水产批发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即食海蜇头案
 
  2022年10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芝罘区旭成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即食海蜇头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即食海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主体,建立了《商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即食海蜇头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酒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奥斯曼男爵XO(酒)案
 
  2022年8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1日生产的奥斯曼男爵XO(酒)酒精度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2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示酒精度与实际不符的奥斯曼男爵XO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日照绿茶案
 
  2022年10月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幸福河店经营的绿茶经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主体,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资质及合格证明,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天饮绿茶的行为并给予其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规定的威士忌和白兰地酒案
 
  2022年10月28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对烟台新莱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及物流发货处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规定的威士忌和白兰地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实施混淆行为,责令其改正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食品 管理 监督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