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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厘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能否得到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8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彭广明
核心提示:2月2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消费者以购买进口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2月2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消费者以购买进口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等30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2023年1月1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购买了车厘子10箱,共支付了价款5500元,后原告朱某以所购的车厘子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5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进口车厘子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否予以退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原告属于消费者。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价款损失5500元,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即55000元),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兴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原告起诉后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相关水果经营者也自发针对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整改,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但上述法律规定是针对预包装食品,显然不适用于本案。车厘子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更多的是为了便于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
 
  法官提醒:

  该案的审理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经营者来讲,一是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马虎大意要不得,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开心;二是应重视学习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三是要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而对于消费者来讲,应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 消费者 包装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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