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2日,某自热火锅品牌官方网店被曝出上线“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宣传图,并在相关广告页面内提到此前“女子疑似吃自热火锅后去世”相关报道图片,被指侮辱死者。(5个月前,有女子因吃该品牌自热火锅去世获赔176余万元)。
3月8日,某烤肉店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张肉串戴着“皇冠”的图片,并配有“稚嫩青涩”“轻熟味好”等文字,涉嫌侮辱女性。同日,知名螺蛳粉品牌“好欢螺”因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出了一篇名为《女性,是什么味道?》的推文而登上微博热搜。
为何低俗广告屡禁不止?
低俗广告遭网友抵制,监管部门严惩,为什么有些企业仍会打擦边球,选择低俗广告,做无底线的营销呢?分析认为,一是因为现在是自媒体时代,有些企业认为博眼球、赚流量能实现品牌和广告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因为相关人员素养不高,既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职业素养,也没有社会责任感;三是“低俗广告”违法成本过低、监管力度不足。
事实上,低俗广告犹如饮鸩止渴,只能短时间博人眼球,破坏的是企业形象和长远发展,同时影响社会风气,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愚蠢做法。
如何避开低俗广告的“坑”?
从近几年曝光的食品相关低俗广告来看,主要包括带有软色情样式和含义、以“整蛊、恶搞”为名以及含贬低、侮辱他人或其他产品的情形。这些情形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被明确禁止,对于食品企业来说,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处罚食品无底线营销适用哪部法律?
如前所述,食品无底线营销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那么,实际查办相关违法行为的时候适用哪部法律呢?个人认为,应依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对于《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优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处罚。
就产品包装来讲,只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规制,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3规定“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食品标签存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时,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理所应当。
当产品标签上含有法定内容之外的、具有广告特征的内容时,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规制。如前面提到的网页宣传图及广告推文涉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
小结
对于食品无底线营销,在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从未成年人入手,对无底线营销进行专项查处。在此,食品伙伴网提醒相关企业莫把低俗当创意,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否则,或将成为3·15的“座上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