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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4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 6月25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 6月25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pdf

“山西标准”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以高标准助力新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山西品牌建设,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山西标准"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围绕山西特色和优势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特征性指标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在标准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标准"标识。

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填补国内空白或行业空白的,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在标准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标准"标识。

第四条对采用"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经申请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价,可以在产品包装或服务区域使用"山西标准"标识。

第五条"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活动采取“标准+认证+品牌”的工作模式,坚持政府发轫、品牌公用,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市场认证、统一赋标,各市场主体及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推动山西品牌建设,共同制定总体规划、制度政策,发布评价技术规范,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建“山西标准”标识标准和认证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山西标准”标识的设计、使用和监管,对“山西标准”标识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等。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西标准”标识工作的培育、组织推荐、宣传推广和监督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优势企业制定先进标准,参与“山西标准”标识评价活动。

第九条联盟作为“山西标准”标识工作机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联盟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3.熟悉并理解“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工作内涵,具备良好的标准化服务基础;

4.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可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客观、公平、公正从事评价活动;

5.承担认证评价工作的还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具有CNAS认可资格;

6.其他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山西标准”标识评价依据为《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山西标准"标识评价通则》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山西标准”标识的评价包括自愿申请、形式审查、组织评价、信息公示及赋标。

第十三条"山西标准"标识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应为标准文本的主导制(修)订单位(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山西标准"标识评价对象应为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或符合"山西标准"标识相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申请评价"山西标准"标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联盟负责“山西标准”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对通过评价的标准、产品和服务,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后,向社会发布“山西标准”标识名录,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章标识的使用

第十六条“山西标准"标识由“山西标准·SHANXISTANDARD”中英文构成,标识色调为红色,下注"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获准使用“山西标准”标识的组织可以在标准文本、产品标签、服务区域及广告宣传等场景使用标识,图形必须准确、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图形,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文字和颜色。

第十八条"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有效期5年。期满前三个月需重新提出续展有效期申请。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多渠道宣传推广"山西标准"标识,提升"山西标准"标识认可度和知晓度,推动"山西标准"标识的培育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推动"山西标准"标识与其他区域公共品牌的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联盟负责对获评"山西标准"标识的标准、产品和服务建立追溯机制,动态跟踪监督、组织复审,并将结果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组织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山西标准"标识使用情况和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山西标准"标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山西标准"标识,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被撤销"山西标准"标识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山西标准”标识。

第二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联盟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再具备开展"山西标准"标识评价能力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对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山西标准”标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有伪造、冒用、转让标识,利用标识从事欺骗、误导公众,或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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