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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食品经营,勿打擦边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5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 在我国,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除了要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商家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要偷偷地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应该不要紧的。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在我国,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除了要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现实中,却有一些商家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只要偷偷地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应该不要紧的。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一娱乐场所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就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收到该线索后,上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经查实,该娱乐场所主要从事卡拉OK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为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场所在外采购食品原料并私自在经营场所设置厨房从事中式小吃制作,后按照两荤两素的搭配形成“小吃荤素套餐”,并以每份116元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截至案发,该场所购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6971元,套餐销售79份金额共计9164元,违法所得21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场所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玖拾叁元整(2193元);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图片
 
  案件提醒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无证经营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还有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希望经营者也能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勿与法律法规打擦边球,否则不仅影响自身信誉,还会面临高额罚款。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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