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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制药酒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9  来源:安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降低饮用自制药酒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提示。
  为降低饮用自制药酒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

  自制药酒要注意
 
  个人不要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性药酒。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自制药酒使用。如确需自制药酒的,所使用的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切勿饮用含有乌头碱类中药材(草乌、附子、附片、川乌、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马钱子、虫类中药材(蝎子、蜈蚣、水蛭等)的药酒。
 
  二

  饮用药酒要注意
 
  消费者在购买药酒时,应到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购买,不购买无标识或标识不明的药酒,不购买散装药酒。药酒有特殊的使用方法和服用禁忌,外用药酒严禁内服。服用药酒也需根据个人体质,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药酒,控制饮用量或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服用,还应注意不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三

  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具备自制药酒相关的经营条件,取得包含自制饮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使用中药材一定要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所列物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不得宣称疗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消费者在饮用自制药酒后出现中毒症状的,要及时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维护个人权益。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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