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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生鲜乳电子交接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运输和销售各环节衔接工作,提高生鲜乳监管效率,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牵头开发了生鲜乳电子交接单平台(简称“平台”),并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生鲜乳电子交接单的通知》(陕农函〔2023〕40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电子交接单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运输和销售各环节衔接工作,提高生鲜乳监管效率,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牵头开发了生鲜乳电子交接单平台(简称“平台”),并于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生鲜乳电子交接单的通知》(陕农函〔2023〕40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电子交接单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生鲜乳电子交接单平台应用范围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和乳品加工企业。

二、工作内容

(一)分步推进实施。电子交接单是生鲜乳监管工作的一项革新,各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分步骤落实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

1.信息统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各确定1名电子交接单推广应用负责同志,填报《电子交接单推广应用工作人员汇总表》(附件1),并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奶业监管工作平台”备案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主体手机号是否正常使用,如未正常使用,请及时变更;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搜集区域内乳品加工企业信息,并准确完整填写《乳品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2),逐级报省市场监管局汇总,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将乳品企业信息录入系统。8月10日前完成。

2.熟悉系统。平台通过备案手机号登录,请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和乳品企业负责同志对照《生鲜乳电子交接单操作指南》(附件3),熟练掌握操作步骤。8月10日前完成。

3.过渡阶段。为确保生鲜乳交接工作万无一失,8月份生鲜乳交接单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对电子交接单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进行查漏补缺。

4.全面推广。9月1日起,全面应用生鲜乳电子交接单,停止使用纸质交接单。

(二)分工协同推进。电子交接单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1.市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督导区县(开发区)平台落实情况;督促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在平台及时备案《生鲜乳购销合同》。两 部门按职责协调解决生鲜乳跨市(区县)交接相关问题;监督被乳品企业拒收的生鲜乳流向,协助解决乳品企业与生鲜乳收购站因乳品质量产生的纠纷问题。

2.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平台宣传推广工作,及时搜集反馈平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跟踪被乳品企业拒收的生鲜乳流向,对不合格生鲜乳,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监督主体处理不合格生鲜乳。

3.有关主体职责。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和乳品企业是平台使用主体,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逐步转换使用电子交接单;做好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工作;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企业落实生鲜乳收购合同备案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奶业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平台推广作为生鲜乳流通监管新起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确定专人、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平台推广应用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严格把控时间节点。此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时间和任务分工,克服困难,坚决做到“全国一盘棋,各地齐步走”,稳妥做好我市生鲜乳纸质交接单向电子交接单过渡,做到无缝衔接,确保过渡阶段生鲜乳正常流通。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生鲜乳监管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养殖、加工、流通生产主体第一责任,发挥平台监管作用,加大对“两无”主体(无证奶站、无证奶车)和乳企非法接收“两无”主体生鲜乳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大对奶业全产业链各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震慑力度。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程银银 电话:86787521

邮箱:xumuchu123@163.com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黄超航 电话:88224631

邮箱:xafdarzpc@163.com

   附件1.平台推广应用工作人员汇总表.doc

   附件2.乳品企业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3:生鲜乳电子交接单操作指南.pdf

西安市农业农村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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