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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3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函。
   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我市农贸(批)市场及商超内仍存在使用“生鲜灯”的现象。请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对在用照明设施进行自查,如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或撤除。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关键词: 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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