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3)GHY-D20290),涉及西青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8月29日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汇川路221号一层的当事人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在售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饮用天然泉水,数量为24瓶。2023年9月27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GBJ23000000100231314ZX),该报告称所抽样检验的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10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向沃尔玛(天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相同批次的饮用天然泉水产品。经查,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产品数量为576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对售出的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进行召回。
(三)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8890889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