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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公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9  来源: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中,充分运用“简案快办”执法模式,迅速纠正、责改、处罚;同时坚持边执法边普法,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文明新风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湖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中,充分运用“简案快办”执法模式,迅速纠正、责改、处罚;同时坚持边执法边普法,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文明新风尚。现将现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十堰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常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2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某家常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7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某家常菜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且当天在该店就餐的客人就餐完毕后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餐饮浪费。现场询问消费者,当事人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宁市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小吃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3月2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通城县北港镇李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咸宁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吧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依法对某烧烤吧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上述行为。
 
  2023年4月2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四、恩施市某小吃服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施市某小吃服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恩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8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恩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湖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学校集体供餐单位,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湖北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学校集体供餐配送单位,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恩施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咸宁市某虾蟹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虾蟹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虾蟹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鄂城区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6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鄂城区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鄂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咸宁咸安区某酒家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8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依法对某酒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酒家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没有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活动和提醒,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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