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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通知 (皖市监食生〔202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为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潜在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解决问题,消除影响。

第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开展约谈: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方式包括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多家企业存在第三条所列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可以组织集体约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管负责人视情参加。

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解决问题;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经约谈单位负责人决定后,由相关职能处(科、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约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三)被约谈企业应根据约谈事由提前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当采纳;

(五)约谈时,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九条  被约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

第十条 被约谈企业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纪要、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存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约谈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者开展约谈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9日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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