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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虚假广告……大闸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0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狠抓案件查办,严厉打击大闸蟹市场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规范市场秩序。今年蟹季以来,已立案查办大闸蟹相关案件27件。
   2023年,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狠抓案件查办,严厉打击大闸蟹市场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规范市场秩序。今年蟹季以来,已立案查办大闸蟹相关案件27件。
 
  案例一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相城区澄王大闸蟹经营部以其他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诈消费者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时,现场发现苏州市相城区澄王大闸蟹经营部将其他大闸蟹装入含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包装盒,冒充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欺诈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75元、罚款17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杨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以其他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诈消费者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时,现场发现苏州杨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张贴有“中国3.15诚信企业”以及“中国绿色环保产品”等定做的虚假荣誉牌匾,且以其他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欺诈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80元、罚款44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山名品部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大闸蟹虚假宣传、短斤缺两案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昆山名品部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以其他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销售,且所售大闸蟹均未达到宣称的规格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执法稽查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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