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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监督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4  来源: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外卖、打包服务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必须采购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查验并留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文件。保存期限为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网络订餐活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与食品直接接触,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归类为食品相关产品,并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做出明确规定。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餐饮服务单位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外卖、打包服务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必须采购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查验并留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文件。保存期限为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特此通告。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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