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602231335的小米辣(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辣(辣椒),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小米辣(辣椒)5公斤,货值25元,已销售5公斤,无库存。小米辣(辣椒)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小米辣(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曲靖市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2.曲靖开发区永康蔬菜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改正其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进货关,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售卖过程的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2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妃仙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时发出召回公告;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3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五华区莫元生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时发出召回公告;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严格把控食品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5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5公斤,货值575元,已销售25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篆新农贸市场刘庆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公告,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供货票据,做好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五、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6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五华区王念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0公斤,货值249.60元,已销售20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已张贴公告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五华区王念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严格把控进货源头,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