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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鼠害防制工作的通知 (鄂食药安办发〔2024〕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8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B42/T 2146-2023)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鼠害防制指南》(DB42/T 2147-2023)地方标准(以下分别简称《规范》和《指南》)。为深化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动2项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加强学校食堂鼠害风险隐患防范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B42/T 2146-2023)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鼠害防制指南》(DB42/T 2147-2023)地方标准(以下分别简称《规范》和《指南》)。为深化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动2项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加强学校食堂鼠害风险隐患防范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鼠害防制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南》要求,将鼠害防制列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纳入学校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防控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重点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防鼠设施设备管理、加工过程鼠害检查把关、鼠类活动监测预警、鼠害消灭治理等物防、技防、人防管理制度和措施,构建专人负责、定期自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鼠害防制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学校食堂鼠害风险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二、加强学校食堂鼠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把鼠害防制作为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和包保干部培训、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印发宣传手册、媒体宣传报道、制作图解动漫、举办知识问答、发布警示提示、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鼠害防制知识宣传培训和《规范》《指南》宣贯解读。各地应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学校食堂鼠害防制知识培训,各学校应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从业人员鼠害防制知识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对鼠害防制各项要求应知应会,全面提升鼠害防制意识和能力。

三、完善学校食堂鼠害防制设施设备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按照《指南》明确的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鼠害防制设施设备。在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处设置符合标准的防鼠挡板等防鼠设施。排水管道出水口、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应采取措施有效避免老鼠侵入和栖息。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打扫和防鼠设施维护工作,消除老鼠活动藏身的土壤。定期检查和修整食堂外部环境,确保食堂周边路面、排水沟(井)以及草坪、绿化等景观区域防鼠设施齐全,达到鼠害防制要求,做到无暴露垃圾、无老鼠活动踪迹。各学校防鼠设施设备应在2024年春季开学前配备安装到位。

四、鼓励运用鼠害防制智慧监测措施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全天候对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域进行监测,自动抓拍鼠类活动信息,及时进行推送预警。一旦发现有老鼠进入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域的迹象,迅速查找原因,组织捕杀,堵塞漏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鼓励在学校食堂主副食库房、粗加工、烹饪等重点场所,采用超声波驱鼠设备进行防鼠驱鼠。鼓励应用挡鼠板移位监测传感器,监测挡鼠板应用情况。

五、加强学校食堂鼠害风险排查整治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学校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中加强鼠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鼠害防制工作主体责任,加强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严格落实鼠害防制物防、技防、人防措施,常态化排查整改鼠害风险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学校食堂鼠害防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必查事项,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鼠害防制工作机制是否健全,防鼠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到位,防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是否排查整改到位,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到位等。各学校食堂及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要在食品原材料采购、贮存、清洗、烹饪和备餐等关键环节严格检查把关,严防鼠尸、鼠器官、鼠屎等异物混入食物。

六、及时亮牌督办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办、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鼠害防制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按照《湖北省学校食品安全排查整改亮牌督办办法》(鄂食药安办发〔2023〕8号)予以亮黄牌或者红牌督办,必要时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学校因鼠害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学校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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