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号〕,涉及辽宁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小冷海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营口丰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丝,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小冷海产品销售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营口丰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