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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有件事要上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派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的某某生鲜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货架上发现一款果切拼盘,商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有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但是未对其制作时间进行标示。
  以案说法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购物时查看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内容俨然成为了一种习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购买果切拼盘,标明的内容上多出来了“它”……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委派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的某某生鲜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其货架上发现一款果切拼盘,商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有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但是未对其制作时间进行标示。
 
  案情定性
 
  当事人销售水果拼盘,但未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具体制作时间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之规定,属于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标明制作时间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标明制作时间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责令改正。
 
  案件提醒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更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需学法懂法、规范经营,销售果切拼盘、三文鱼刺身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让消费者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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